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四)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17日]  【

  【知识点】退伙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①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难以继续参加合伙;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④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知退伙

未约定期限+无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

  (2)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⑤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
【判断】对普通合伙人来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会当然退伙?
【答案】不一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

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法定事项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判断】合伙人因贪污等被判刑是否会被除名?因斗殴等被行政处罚是否会被除名?
【答案】不会。不会。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有异议自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

 
 
 
 
责编:jiaojiao95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