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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月24日]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6.恶意串通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高频考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1)考生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014年单选题)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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