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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提升练习及答案(13)

来源:考试网  [2019年7月17日]  【

  【多选题】甲、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丁拟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为17周岁,在某企业上班。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认缴100万元,乙以设备出资认缴10万元;丙、丁均为有限合伙人,丙以专利技术出资认缴2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认缴1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协议约定是否合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B.丙不得为有限合伙人

  C.丁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D.甲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D: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甲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多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得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B.乙对外出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C.丙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D.丁对外出质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和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都是先看“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才按“法定”要求;(2)选项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定要求;(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乙可以将自产的货物卖给本合伙企业

  C.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合伙企业前三年的经营收益全部分配给丁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定要求,协议约定不得与法定相抵触;(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D

  【解析】(1)选项AC: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选项B:属于协议退伙情形;(3)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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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1月10日该有限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贸易经营,借款期限半年。4月10日,甲和丁退伙,从合伙企业分别取回财产2万元;5月10日乙和丙相互转变合伙人身份;6月20日庚和戊分别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均为10万元。7月10日借款到期,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银行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B.甲、乙、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C.甲、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D.甲、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B

  【解析】(1)新合伙人(普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庚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戊应以认缴出资10万元对该笔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丙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

  【案例】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答案】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

  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在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享有优先权。

  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无权要求。

  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应当承担。

  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决议无效。

  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案例】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

  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反对丁提议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提议能够通过。

  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A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表决办法,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

  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的出质行为有效。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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