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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练习题及答案(16)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18日]  【

  1.【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2.【答案】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选项8: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C:属于可撤销合同。

  3.【答案】A

  【解析】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

  4.【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5.【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选项C: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问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4)选项D: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6.【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3月1日一2007年3月1日。

  7.【答案】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选项A错误):(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错误),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选项B错误),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选项C正确)。

  8.【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 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

  9.【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10.【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问由原来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11.【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12.[答案]D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选项D:诉讼时效中卡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13.[答案]D

  [解析]选择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时,对当事人的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一方依据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4.【答案】C

  【解析】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15.【答案】C

  【解析】(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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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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