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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仿真试题及答案(15)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5日]  【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形成票据代理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票据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C.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

  D.代理人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2.下列持票人中,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拾得票据的持票人

  B.因继承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C.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持票人

  D.不知转让者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而向其支付了对价受让该票据的持票人

  【答案】BCD

  【解析】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票据是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合法方式之一;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对承兑人依然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已给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并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间抗辩的影响。

  3.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D 选项所述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未行使,与自出票日起2 年未行使的规定不同,是错误的。

  4.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选项A,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选项C,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5.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解析】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只以中文大写记载

  【答案】BCD

  【解析】选项A 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选项B、C 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7.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 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D,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9.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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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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