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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12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7月14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2.【答案】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选项8: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C:属于可撤销合同。

  3.【答案】A

  【解析】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无效。

  4.【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既然乙没有恶意阻止,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5.【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选项C: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问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4)选项D: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6.【答案】B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年3月1日一2007年3月1日。

  7.【答案】C

  【解析】(1)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2007年4月2日)起算(选项A错误):(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选项D错误),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选项B错误),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选项C正确)。

  8.【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 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

  9.【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10.【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问由原来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11.【答案】D

  [解析](1)选项A: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5月6日开始计算;(3)选项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中止。

  12.[答案]D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选项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3)选项D:诉讼时效中卡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13.[答案]D

  [解析]选择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时,对当事人的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一方依据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4.【答案】C

  【解析】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15.【答案】C

  【解析】(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答案】AB

  【解析】(1)选项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5.[答案]ABC

  [解析]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先例有时间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答案]ABCD

  [解析]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懂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7.[答案]ACD

  [解析](1)选项AB: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适应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2)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8.【答案】BD

  【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9.【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D: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由于“居问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3)选项C: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10.【答案】ABD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无权代理。

  12.【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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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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