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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复习资料第三章第一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5月22日 ]  【

  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

  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①有法人资格;

  ②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③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④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⑤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城乡规划的编制是否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拥有相应准确的规划资料是编制科学的城乡规划的前提和保障。

  知识点3: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

  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应的上报、审批程序,方可进入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四方面。

  1.城乡规划上报、审批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由国务院审批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2)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城乡规划: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

  (3)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城乡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5)专项规划按有关规定要求单独上报审批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2.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相应程序的审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3.城乡规划上报前是否经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4.审批机关是否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知识点4: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城镇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2.是否有计划地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3.在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历史环境的前提下,开展城镇建设活动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旧城区的改建要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等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4.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5.是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6)“一书三证”的核发是否符合规定

  (7)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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