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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间9月3日至9月7日

考试网  [ 2018年8月28日 ]  【

  2018年山西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间9月3日至9月7日

  参考通知:陕西人事考试网2018年山西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9月3日至9月7日9:00-12:00,13:30-17:00;

  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核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

  1.报考人员情况界定 :2017年度在陕西参加过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参加陕西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视为“老考生”,报名系统将自动识别,只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及缴费确认;

  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现场资格审核地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大厦4楼027室;联系电话:029-87283010转2号键咨询考试科。

  3.现场资格审核须提供材料 :

  (1)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若出现难以辨别的学历证书时,报考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历认证报告;

  (4)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2);

  (5)符合免试1个科目和2个科目的考生,按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附件:1.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工作年限证明

  附件1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8〕6号)

  第八条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工作年限

城乡规划

专科

6

本科学历或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4

专业评估(认证)的

3

硕士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2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博士

1

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建筑学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4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2

其他专业

专科

7

本科

5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4

硕士学位

3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2

博士

2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 专业工作 年,符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本证明真实性由本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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