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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考试网  [ 2017年8月29日 ]  【

关于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4号)和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职办﹝2015﹞20号)的有关精神。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10月21日、22日举行,现将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区设置

  考试原则上在我市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准考证网上打印时间:2017年10月13日-19日,网上报名和准考证打印网址:泰州人事考试网

  二、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的科目开考前,应试人员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

  四、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的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符合《规定》第八条中“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三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五)《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八)关于外省、外市单位考生在泰报考。

  根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我市相关单位的考生须到单位所在地考试机构进行报名,否则现场资格审查时将不予通过。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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