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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10月31日 ]  【

  一、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在我国,行政法治监督有以下几种:

  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

  1)层级监督。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依行政复议程序实施的监督。

  2)专门监督。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政治监督

  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等。

  5.社会监督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有重要意义的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这种监督虽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它往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

  1.城乡规划的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之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法》第28条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也自然地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按照《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其他行政的监督。如,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城乡规划的视察;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等,责成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人们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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