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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5月28日 ]  【

  《城乡规划法》

  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

七章、七十条:总则、规划的制定、规划的实施、规划的修改、规划的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11条)

  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经费来源和技术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及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

  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内容,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公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

  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5条)

  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

  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2条)

  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1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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