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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25)

考试网  [ 2017年9月1日 ]  【

  第二节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一、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

  (一)、依据申请检查

  1、复验灰线

  1)是否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3)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的外墙、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4)检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5)检查基地周围环境及有无架空高压电线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

  道路规划红线定界:紧邻道路的建筑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道路规划红线定界申请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复验灰线前,应当先验道路规划红线。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全面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证。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必备手续。

  验收内容:

  A总平面布局:位置、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B容量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C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D室外设施:道路、踏步、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

  (二)、依据职能检查

  1、组织普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人力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依法进行普遍检查,如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别进行处理。

  2、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要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检查内容

  1)城乡土地利用的检查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法定的土地征用、划拨或者受让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城市规划区内保留、控制用地监督检查: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规划区内的用地情况,保证将来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

  (2)施工检查

  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查处违法建设无证建设——未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越证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4)检查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监督检查原则:1、检查内容合法

  2、检查的程序合法3、采取的措施合法

  (四)行政检查注意事项

  1、检查人员执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佩带公务标志,主动出示证件。2、实施行政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在现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3、依申请检查必须及时,不能超过正常时间。4、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违反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政的处罚。

  (一)违法建设的种类

  A侵占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土地

  B占压规划红线、消防通道、高压走廊等

  C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D在旧城区见缝插针进行扩建、搭建住宅等

  E侵占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F已责令停止建设而继续强行建设的

  (二)违法建设的特点:突击施工;屡拆屡建;集体违法;公然对抗;居民个体违法建设的特点是规模小、形成快、分散隐蔽(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区分开来

  (四)处罚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详见《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五)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笔录)→告知与申辩→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2、听证程序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B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C听证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E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文物保护法》第十五、十七、十八、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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