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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14)

考试网  [ 2017年8月25日 ]  【

  第三节 城乡规划修改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规的修改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修改的条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3、修改的程序: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同意后,方可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1、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2、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4、按原程序报批。5、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规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不行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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