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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6)

考试网  [ 2017年8月18日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1947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

  五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1952年成立建工部,同年9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4年,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总局,主管城市建设工作。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60年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是一个重大失误。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新建工厂,尽量分散在中小城市。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1966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1972年,国务字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城市规划地位。1974年,《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年至今)1、1977-1989年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1988年在吉林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2、1990至今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一条例)2008年《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共七章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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