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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10)_第2页

考试网  [ 2017年5月26日 ]  【

  四、管理程序及操作要求

  一般程序即纳入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特殊程序是针对历史风貌地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自然景观和风景区及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而增加的必要程序

  (一)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作业的,经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建控地带内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3、建设工程选址尽量避开文物,尽量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拆除或迁移异地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不可移动文物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二)历史文化街区环境维护和整治管理实施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1、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清洗粉刷、人行道铺装、植树、种花等一般环境整治,在实施前只须征得房地、市政、园林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即可,必须按文物保护法或地方历史保护建筑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保护建筑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2、涉及增设路灯、环境雕塑、街头小品、垃圾箱等,必须将设计方案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3、涉及填浜、挖池、平山、改坡,迁移古树名木,改变历史地段的自然地貌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人工环境的,需经专家论证,且分别征得土地、园林、水利、环卫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法定历史建筑确定和撤销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确定按下列程序操作(1)推荐程序(2)论证程序(3)审批程序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国家级文物建筑保护单位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建筑管理部门审批。(四)、历史保护建筑的修缮与变动管理1、修缮、装修和局部变动A修缮如只涉及建筑外立面的清洗、粉刷,业主可向该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方案获批后即可实施。

  B涉及立面粉刷装修或内部装修,甚至有局部变动的,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程序:申请规划设计要求、送审修缮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核程序:提出保护的规划设计要求、论证修缮设计方案、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家文物保护部门和住建部备案

  核发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拆除、位移和迁建由工程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按保护级别和管理权限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重点文物建筑的,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获批后方可动工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绝对禁止一切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供有限观赏者使用的小道、索道、公厕、垃圾箱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逐项按规划管理报批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有限的建设活动,应在不损害环境、与环境协调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并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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