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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2)

考试网  [ 2017年5月23日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本章重点: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组成、《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并不健全,1947年制订了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都市计划法》

  五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1952年成立建工部,同年9月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4年,在建工部设城市建设总局,主管城市建设工作。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1960年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是一个重大失误。1961年,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严格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新建工厂,尽量分散在中小城市。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1966年至1971年,是城市建设遭受破坏最严重的时期1972年,国务字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重新肯定城市规划地位。1974年,《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年至今)1、1977-1989年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7年10月,建设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首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会议;1988年在吉林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2、1990至今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法一条例)2008年《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一体化的新时代(共七章七十条)。

  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国家调整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及各种法规、规章的总和。

  (一)国家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基本法:《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

  3、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4、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相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5、国家技术标准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2、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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