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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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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对从2018年1月1日后执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的重要税收政策,按事项和专题进行了梳理归集,并标注了政策出处,以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 减轻企业税负方面 ★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支持小微企业方面 ★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三)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推进科技创新方面 ★
(一)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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