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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0/22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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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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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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