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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桂财会〔2018〕21号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驻邕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自觉将贯彻实施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企业财务会计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内容,规范做好编报工作
(一)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是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长期应付款”等行项目,各行项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说明。
二是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分别有“研发费用”、“其中:利息费用”、“利息收入”、“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等行项目,流动负债新增“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各行项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说明。
(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一是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应收退货成本”等行项目,各行项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说明。
二是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等行项目,各行项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说明。
三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修订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行项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说明。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贯彻实施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动有关企业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认真编制好财务报表。我厅于2018年1月2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桂财会〔2018〕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18020(传真)。
附件下载: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3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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