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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_第2页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0)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一般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微企业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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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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