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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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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七章第三节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税务行政复议考频较高,税收法律责任考频不高。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经复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规定

1.各级税务局——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
2.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3.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4.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特殊规定

1.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2.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3.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需要提示的考点及2018年新增考点(留意次新考点,其他按第一章行政复议熟悉)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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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起诉的有( )。

  A.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B.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由A级降为B级

  C.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

  D.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供了纳税担保,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有关不依法开具完税凭证的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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