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初级会计师 >> 经济法基础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6

12/30

华课网校

来源

  • 课程
  • 点赞
  • 收藏

2017会计初级职称_经济法基础教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

  相关阅读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汇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汇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热点汇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讲义及例题汇总(第1-15讲)

责编:liujianting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