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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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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历年高频考点习题:支票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签发票面金额1.8万元的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元。

A.400B.600

C.1000D.1500

【答案】C

【解析】票面金额为18000元,18000×5%=900(元),低于1000元,罚款1000元。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30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按期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仅为200000元,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 )元。

A.200000×5B.200000×2

C.300000×5D.300000×2

【答案】D

【解析】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300000元)“2%”的赔偿金。

【判断题】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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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本名

B.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C.现金支票可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提示付款

D.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答案】C

【解析】选项C: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多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付款银行为P银行的转账支票,财务人员到P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当办理的手续有( )。

A.向P银行出示甲公司营业执照

B.填制进账单

C.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甲公司印章

D.将支票交付P银行

【答案】BCD

【解析】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单选题】2020年12月10日,张某持甲公司签发的一张金额10万元的现金支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当日在P银行存款余额为8万元,于12月14日存入3万元资金。下列做法中,P银行应采用的是()。

A.12月10日向张某出具退票理由书并退回支票

B.12月10日受理支票,12月14日向张某付款10万元

C.12月10日向张某付款10万元

D.12月10日向张某付款8万元,12月14日付款2万元

【答案】A

【解析】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B.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行名称的,支票无效

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6个月

B.出票人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C.支票未记载票据金额的,可以提示付款

D.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D

【解析】(1)选项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2)选项B: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选项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不定项选择题】2020年3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3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4月3日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Q银行提示付款时,Q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据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Q银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金额

D.出票日期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Q银行行使追索权

C.Q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1)丙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2020年3月28日前)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

(2)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3)Q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选项B错误)。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20年3月18日起3个月

B.2020年3月18日起6个月

C.2020年4月3日起3个月

D.2020年4月3日起6个月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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