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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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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_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涉及考题(2)_第2页

  ( 2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3 )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 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 . 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査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 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 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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