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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0/31

盐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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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务通知

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盐城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8】56号)要求,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19年5月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我市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4.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根据自己的工作单位、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正确选择所属的县(市、区)。

  三、报名时间和方法

  我市2019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30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选择对应的考区进行报名,根据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缴纳有关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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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名费用

  (一)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规定,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费,每科60元。

  (二)收费方式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考试相关费用自行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缴纳,费用缴纳后一律不予退还。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请需要报名费用收据的考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报名交费回执表到所选择的报名点领取,逾期不再受理。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9年5月3日-10日。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相关信息必须和身份证一致,否则禁止参加考试。考生务必保存好准考证,用于后期成绩查询。

  六、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考生可在报名系统中自愿订购考试教材,相关问题请自行与供应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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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七、考试时间及时长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八、成绩查询

  初级资格考试成绩于2019年5月31日前统计完毕。届时,考生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

  九、资格审查及证书发放

  我市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取消考前现场资格审查,改为考生领证时核对相关证件及材料;同时,不再发放《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所有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视同承诺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成功后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根据我局网站通知,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初级资格证书(预计2019年10月份左右,请届时多加关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发放证书时,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不予发放初级资格证书,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考生在领取初级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或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学历证明(取得证书时间截至2019年7月);

  3.在职在岗人员工作属地证明;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其他人员户籍证或居住证。

  对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还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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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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