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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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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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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恩施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发[2018]1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要求

  1.恩施州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称会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当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二、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参加继续教育:

  1.现场培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培训、比赛等;

  2.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教育等;

  3.参加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选择第1、3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方便会计人员更好完成继续教育,鼓励会计人员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进行,由会计人员自主选择国家认可的会计专业网络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三、学分登记与管理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按工作单位属地、无工作单位人员按户籍所在地选择州直或县(市)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2.会计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发生变化的(含新参加工作人员),可按新属地完成继续教育后,持有效身份证明、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新的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3.继续教育登记采取以下方式: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比赛、培训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会计人员直接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现场培训,实行“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后30日内,持《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采用网络教育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与所属财政部门进行衔接,直接进行学分导入登记,会计人员可打印学习合格证留存。因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不准确、属地选择不正确,或为新增会计人员等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导入学分的,会计人员应在学分补登公告(属地财政部门网站)发布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从事会计工作单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1)(2)(3)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省财政厅公众网,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所属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直接进行登记;会计人员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应当如实归集、提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材料。采取现场培训方式的,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及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提供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上机学习实时照片、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

  5.学分计量标准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宜

  1.会计人员按照《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8]13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及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学分登记或信息变更等事宜,避免因年底时间紧、登记人员拥堵等出现漏登、错登等情况。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4.会计人员自主选择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或国家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州财政局不指定继续教育方式和继续教育机构。

  5.其他未尽事宜按《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属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恩施州财政局

  2019年3月5日

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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