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并再次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1)依据我国民法,甲乙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2分)
(2)本案中,20万元余款的诉讼时效最初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2分)
(3)甲两次去函给乙的行为有什么法律意义?(4分)
(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2分)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成考与自考的区别 | 成考含金量 | 专升本报名学历要求 |
---|---|---|
成考文凭 | 成考五大优势 | 高起点报名学历要求 |
学费低,提升学历每天低至八元,边上班,边学习。国家学信网可查正规学历提升咨询:成人高考学习交流群
升专科、升本科?含金量高,仅次于统招。圆您名校梦。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