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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习题及答案(10)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8年1月29日 ]  【

  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B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错误。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选择B项。

  (2) :C

  《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3) :D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故D答案是正确的。

  (4) :C

  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汽车和备用胎是两个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使用,备用胎是汽车的从物,C项正确;轮胎是汽车的一部分,不可分离出来。窗户也是房子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A、B项不正确;鞋子和袜子是两个独立的物,一双袜子完全可以配合其他鞋子穿,所以,D项错误。应当选择C项。

  (5) :C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所以,A、B、D三项具有法律依据,C项的主张在本案中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选择C项。

  (6) :B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分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题,适用的正是抵销。所以,选择B项。

  (7) :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8) :A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自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甲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虽然助理忘记转交董事长,但是也不影响其效力。所以,选择A项。

  (9) :D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由于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工资卡上多出两万元,对张某而畜这属于不当得利。《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D项正确。A项的错误在于未计算孳息。B项、C项的错误在于对孳息的计算不准确。所以,选择D项。

  (10) :D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题中,乙设计的广告语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是否为商业用语无关。因此,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广告语属于委托作品,甲乙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乙享有,因此B项错误。《著作权案件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使用该广告语3年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计算,故不存在超过的问题,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题中,甲乙双方没有约定广告语的使用范围,委托人甲公司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即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广告语。所以,选择D项。

  (11) :A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所以,选择A项。

  (12) :B

  这是给予国家财产的特别保护规定,排除时效的限制,给予无期诉讼保护。所以,选择B项。

  (13) :B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B选项正确。

  (14)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监护人的追认,B项不属于形成权。A、C、D三项分别是追认权、撤销权和解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15) :A

  公民权的能力始于出生,但出生日的确定却有多种方法: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选的标准是户籍上登记的出生日;没有户籍证明的,可采用其他证明。所以,选择A项。

  (16) :A

  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却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医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致使王某花费的医疗费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换言之,该医疗费属于王某的损失,医院应予以赔偿,也即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因此A项正确。

  (17) :D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D项正确。

  (18) :D

  《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本题中,正是地役权的表现。所以,选择D项。

  (19) :C

  《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

  (20) :C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对于D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选择C项。

  (21) :C

  松花江解冻是将来确定的事实,属于不确定的期限。而且松花江解冻日期一到,甲与乙之间的租船合同就生效,因此,属于延缓生效的期限。所以,选择C项。

  (22)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甲商店是知假卖假,因此,甲商店存在欺诈的行为,王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要求甲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即10万元,因此,A项正确。王某从甲商店购买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说明王某与甲商店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假的,说明商店存在违约的情况,因此,王某也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因此,B项正确。因为该瓷瓶实际上是赝品,市场价值才100元,因此,王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1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5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选择C项。

  (23) :C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择C项。

  (24) :C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甲的遗嘱是有效的,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韵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以D项是错误的。对于保管行为,保管物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因此,选择C项。

  (25) :D

  在民法上,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约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为保障其流通性);撤销、承认、解除等单方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变为确定,若附条件会更不稳定);还包括: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离婚、结婚、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等。A项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项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行为,C项是票据行为,均不得附条件。而D项的借款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

  (26) :A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丙在征得甲同意后为其改姓,属于甲行使姓名权的表现,乙无权干沙,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乙的行为不符合侵犯甲的自由权或身份权的要件,故C、D项错误。因此,选择A项。

  (27) :B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A项错误。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B项正确。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合同义务的转移属于债务的承担,因此,D项错误。所以,选择B项。

  (28)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B项、D项的表述均正确,只有C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选择C项。

  (29) :D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30) :C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因此,当事人可以农田中的小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是对于5亩承包地,因为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所以就5亩承包地设定的抵押无效。只能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所以,选择C项。

  二、判断题:31-4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 :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0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 :0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而不是当日。

  (4) :0

  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或法人。

  (5) :1

  《物权法》第l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6) :0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

  (7) :0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单独买卖、出租、抵押。

  (8) :1

  √ 债权让与是将已存在的债权让与第三人,而且债权的让与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债权让与的让与人不得改变债的内容,既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

  (9) :1

  题干中的表述,为除斥期间的正确定义。(10) :1

  √ 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的变更,须经过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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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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