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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备考试题及答案(6)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10月27日 ]  【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

  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37题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第38题 在我国,法人成立有哪几种方式,并简要说明。

  答案:(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备的债。(2分)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2分)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分)

  (2)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问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5分)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备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 某日,8岁的甲与12岁的乙一起到所住的12层楼顶平台玩耍。玩耍过程中,甲捡起散落的砖头往下扔,乙阻止甲,但甲不听劝阻,继续扔。此时,丙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甲扔下的砖头恰巧砸中其头部,致使其受伤昏迷。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丙于次日死亡。

  问:

  (1)本案的侵权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1)侵权人是甲。(3分)

  理由:甲基于过错,实施了侵害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4分)

  (2)应由甲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理由: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4分)

  第41题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毅是养母与养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位于市区临街,一直闲置。刘毅得知同学的哥哥陈志欲租用临街房开设小卖部,便主动将闲置房出租给他。刘毅未经养母同意,擅自与陈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500元,租期5年。随后,陈志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志提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志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志置之不理。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

  问:

  (1)刘毅与陈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答案:(1)租赁合同无效(3分)

  理由:刘毅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租房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孙秀英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现孙秀英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5分)

  (2)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3分)

  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刘毅的法定监护人孙秀英,对于因该租赁合同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行为。有权要求陈志立即停工,恢复原状。(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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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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