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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检测练习及答案(10)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9月21日 ]  【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归纳起来,附随义务大致包括:(1)注意义务;(2)告知和通知义务;(3)照顾义务;(4)协助义务;(5)保密义务;(6)不作为义务。故选A。

  2.D【解析】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其取得和丧失与身体是否残疾没有关系,故选D。

  3.B【解析】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选B。

  4.D【解析】《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应当由甲乙两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再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内部的承担比例。而且本题的乙有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由其多承担一些责任。

  5.A【解析】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6.D【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滥用代理权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7.C【解析】在合同不履行时,若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故选C。

  8.A【解析】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9.D【解析】所有权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亦即所有权的终止,而针对所有权人的法人的解散.只是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财产并未灭失。故选D。

  10.A【解析】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合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据此,本题选项为A。

  11.A【解析】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分类针对的是物的流转关系,并不妨碍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12.A【解析】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的规定,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均为可提存的客体。故选A。

  13.D【解析】恶意串通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双方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处理后果是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赔礼道歉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的情形。

  14.B【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里的“适当减轻”是指在减轻责任之后,侵害人的监护人承担的仍将是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题中,对于丙被打伤一事,其监护人负有保护不力的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选B。

  15.C【解析】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标的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6.C【解析】根据债的移转发生的原因,可将债的移转分为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移转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移转。前者如因合同产生的移转、因单方行为产生的移转,后者如因法定继承而发生的移转、法人合并发生的移转。故选C。

  17.B【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8.A【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使用国有土地而设立的权利,因而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即绝对性、排他性及权属变动的要式性。故选A。

  19.D【解析】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20.D【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故选D。

  21.A【解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2.D【解析】继承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23.A【解析】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必须依照一定方式实施,可以把它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即可生效。《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应选选项A。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4.B【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5.D【解析】民事责任按所保护的民事关系的特性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6.B【解析】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27.C【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勾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应选选项C。

  28.B【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注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29.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共存,故根据该条应选D。

  30.A【解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划拨土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判断题

  31.×【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由此可见,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32.×【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3.√【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34.×【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5.√【解析】题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的规定

  36.√【解析】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37.√【解析】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38.×【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9.×【解析】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可以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40.×【解析】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三、简答题

  41.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42.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主要表现在:

  (1)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43.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之间的关系。

  四、论述题

  44.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的规定,归甲乙丙共有,共同支配。

  (2)没有权利,因为甲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加油站从甲乙二人那里获得清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甲乙有权向丙追偿,其中甲追偿的金额为2万元,乙追偿的金额为l万元。

  46.答:(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l998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该初步协议以下地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①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②光华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且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③合营企业不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经费不合法,因为法律要求合营企业应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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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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