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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6)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2月11日 ]  【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民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航空器。但法律规定只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的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不具有溯及力,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7.简述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人身权的特征为: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

  (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但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以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丧失。

  (3)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但侵害人身权影嗨他人的经济利益的,可导致损害赔偿。

  38.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答案:(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

  (2)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协商确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单位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论述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案:(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结束以其生前任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此为普通期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2年,此为特别期限;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期限。

  ②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_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应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宣告死亡的申请中,利害关系人受下列顺序的限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后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

  ③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无失踪人的音讯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当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

  ①继承关系开始,法定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如有遗嘱,则遗嘱开始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②婚姻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③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请求履行债务,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可向其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无继承人,则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④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如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条件,则现在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应开始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⑤身份关系消灭。除婚姻关系外,被童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关系,如父母于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也归于消灭。

  ⑥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以维持。

  ⑦由于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一是的一种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亡,则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利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其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这种现象称为生还。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财产关系上的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若财产被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价金的人应当返还价金。若财产被第三人善意无偿取得,则第三人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酌情补偿。

  ②人身关系上的后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则原婚姻关系因再婚而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张新的婚姻关系无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身关系自动恢复。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王某与甲公司于2007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9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8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8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

  (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案:(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王某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41.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案:(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

  (2)张菜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所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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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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