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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郴州一级消防工程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公告

来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2日]  【
摘要: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郴州一级消防工程考试考后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7月28日至29日,审查地点:郴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与外国专家管理科(办公地址:郴州市苏仙北路市委院内综合楼四楼401室,电话:2871244)。

2015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以及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15〕2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5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对象

  2015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以及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且报名点在郴州的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一)审查时间:2016年7月28日—7月29日;(工作时间)

  (二)审查地点:郴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与外国专家管理科(办公地址:郴州市苏仙北路市委院内综合楼四楼401室,电话:2871244)。

  四、 资格审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更方便更顺畅。

  (一)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2、毕业证件。3、身份证件。4、其它申请人认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复审材料要求

  1、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①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或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 )学历认证查验页面、或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咨询电话:0731-84402928(普通高校),0731-84402947(职业院校))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②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③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已经初审合格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 )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www.jxzs.mohrss.gov.cn )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5.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一)滚动考试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首次报名参加考试当年年底(有有效合格科目)。

  (二)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试人员请关注“郴州人力资源考试网(http://www.rsks.czs.gov.cn/)”领证通知。领取资格证书地点:郴州市人力资源考试院(飞虹宾馆院内二栋二楼),咨询电话:2871247

  (三) 凡考生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资历证件、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弄虚作假性质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通知考生单位。考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已收取的报考费用不予退还。

  对于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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