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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知识点:灭火器维护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18日]  【

维护管理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一)巡查

1.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包括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维修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

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l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1)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

标识。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

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3-10-2。

2015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 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

2015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 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

2.检查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2,灭火器检查时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维修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明显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维修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维修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储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简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储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储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简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三)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首先进行灭火器外观检查,再按照拆卸、报废处理、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零部件、再充装及气密性试验、维修出厂检验、建立维修档案等程序逐次实施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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