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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点整理40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4日]  【

  第二节电气防火要求及技术措施

  一、防火的检查内容

  (一)平面布置

  变、配电站(室)是工业企业的动力枢纽,电气设备较多,而且有些设备工作时会产生火花和高温,因此变、配电站(室)的设置是电气设备合理布置的重要环节之一。

  室外变、配电装置距堆场、可燃液体储罐和甲、乙类厂房库房不应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应小于10m;距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小于35m;石油化工装置的变、配电室还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变压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级越低及危险物品储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间距也越大,必要时可加防火墙。

  户内电压为10kV以上、总油量为60kg以下的充油设备,可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kg者,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0kg以上者,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隔内。10kV及其以下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变电室与各级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最多只能有两面相连的墙与危险环境共用。

  为了防止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火灾,开关、插销、熔断器、电热器具、照明器具、电焊设备和电动机等均应根据需要,适当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

  (二)环境

  1.消除或减少爆炸性混合物

  保持良好通风,使现场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和纤维浓度降低到无法引起火灾和爆炸的程度。加强密封,减少和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的泄露。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储存容器、管道接头和阀门应严格密封,并经常巡视检测。

  2.消除引燃物

  对运行中能够产生火花、电弧和高温危险的电气设备和装置,不应放置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

  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应该采用密封的防爆电器,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三)保护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二、防火措施的检查

  (一)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变压器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此外,变压器高压侧还可通过采用过电流继电器来进行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还应设置气体保护、差动保护、温度保护、低电压保护和过电压保护等设施。

  2.防止雷击措施

  应安装避雷器,并设有一定的保护间隙。

  3.接地措施

  在中性点有良好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该采用保护接零方式。但城市公用电网应采用统一的保护方式;所有农村配电网络,为避免接零与接地两种保护方式混用而引起事故,一律不得实行保护接零,而应采用保护接地方式。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配电网络中,采用保护接地。高压电气设备,一般实行保护接地。

  4.过电流保护措施

  回路内应装设断路器、熔断器之类的过电流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过载引起的灾害。防护电器的设置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负载电流。

  2)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3)保证防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回路载流量的1.45倍。

  5.短路防护措施

  短路防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回路导体和其连接点产生危险的热效应及机械效应前切断回路的短路电流。回路内应设置短路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短路引起的灾害。

  1)短路防护电器的遮断容量不应小于其安装位置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被保护回路内任一点发生短路时,防护电器都应在被保护回路的导体温度上升到允许限值前切断电源。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在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2)注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工作条件。在高温、低温、高湿、多尘以及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时,应采取必要的辅助保护措施,以防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调整好,不允许用户自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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