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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复习讲义(二)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17日]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一、检测资料查验

  系统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检测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各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二、系统检测

  系统的检测要按照检测数量要求对系统内的所有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和数量要符合下列要求,同时按照判定标准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一)系统检测的内容

  系统检测内容包括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其功能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专用电话、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14.可燃气体报警探测系统装置(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

  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包括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

  (二)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测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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