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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章节考点:第四篇(1)

来源:考试网  [2019年3月26日]  【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

  第一节 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一、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

  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性;工艺装置泄漏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不当易引发爆炸和火灾;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石油化工火灾特点

  爆炸与燃烧并存,易造成人员伤亡;燃烧速度快、火势发展迅猛;易形成立体火灾;火灾扑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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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生产防火

  一、装置布置

  (1)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的露天设备、储罐、建筑物、构筑物等,宜按生产流程集中合理布置。

  (2)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的设备宜布置在露天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内,按生产流程、地势、风向等要求,分别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建(构)筑物宜布置在装置区的边缘,其中有爆炸危险和高压的设备,一般布置在一侧,必要时设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4)容器组、大型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压力设备和机器应远离仪表室、变电所、配电所、分析化验室及人员集中的办公室与生活室。

  仪表室、变电所、分析化验室、压缩机房、泵房等建筑物的屋顶上,不应设置液化气体、易燃及可燃液体的容器。

  (5)自控仪表室、变配电室不应与有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及散发相对密度大于 0.7 的可燃气体甲类生产设备、建筑物相邻布置。

  如必需相邻布置时,应用密封的不燃性实体墙或走廊相隔,必要时宜采取室内正压通风设施,其地面标高要高出装置地面 0.6m 以上。

  (6)在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生产类别,因为安全需要隔开生产时,应用不开孔洞的防火墙隔开。

  在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多种毒害物质时,应按产品毒性大小予以隔开,储存有害物质的储罐,尽可能布置在室外或敞开式建筑物内。

  (7)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操作地点的下风侧。在多层建筑物内,设置有散发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工艺设备时,应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需布置在下层时,则应有防止污染上层空气的有效措施。

  (8)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的在线自动分析仪器室,应设置在生产现场或与分析化验室等辅助建筑物相隔开的单独房间内。

  二、工艺操作防火

  要保证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要严格掌握原料的配比;防止加料过快过多;注意物料的投料顺序;防止跑、冒、滴、漏;严格控制温度;严格控制压力;防止搅拌中断;严守操作规程;做好抽样探伤。

  三、泄压排放

  安全泄压装置是化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当被保护系统内介质压力超过规定值时,泄压装置动作并向外排放介质,防止压力继续升高而导致承压设备破坏。

  (一)泄压排放设施种类

  泄压排放设施按其功能分为两种:

  一种是正常情况下排放,如生产装置开车时,工艺设备吹扫时和停车检修时,需将设备内的废气、废液排空。

  另一种是事故情况下排放,当反应物料发生剧烈反应,采取加强冷却,减少投料等措施难以奏效,不能防止反应设备因超压、超温而发生爆燃或分解爆炸事故时,应将设备内物料及时排放,防止事故扩大;或紧急情况下自动启动安全阀、爆破片动作泄压;或发生火灾时,为了安全,将危险区域的易燃物料放空。甲、乙、丙类的设备均应有这些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大型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都是通过火炬来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当中小型企业设置专用火炬进行排放有困难时,可将易燃易爆无毒的气体通过放空管(排气筒)直接排入大气,一般放空管安装在化学反应器和储运容器等设备上。

  2.0.33 火炬系统: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二)火炬系统的安全设置

  全厂性火炬,应布置在工艺生产装置、易燃和可燃 液体与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的储罐区、装卸区,以及全厂性重要辅助生产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三)放空管的安全设置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四)安全阀的设置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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