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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三篇第六章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20日]  【

第六章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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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三)耐压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四)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对于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缝隙未设密封条的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五)封闭性能

  在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例:某5层数据计算机房,层高5m,每层有1200m²的大空间计算机用房,设置IG541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保护。该建筑的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最少应划分为()个。(2015真题)

  A、5

  B、6

  C、8

  D、10

  答案:D

  二、安全要求

  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能在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室内气体可通过排风管排至室外。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②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②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三)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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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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