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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章节辅导:第二篇第三章第四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7月11日]  【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3-7中的规定。

  表2-3-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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