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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六章第五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24日]  【

第五节 避难层(间)

  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

  一、避难层

  封闭式避难层周围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外墙、楼板),室内设有独立的空调和防排烟系统,如在外墙上开设窗口时,应采用防火窗。

  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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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面积指标。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m2计算。

  2.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用云梯车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3.避难层的防火构造要求

  1)为保证避难层具有较长时间抵抗火烧的能力,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为保证避难层下部楼层起火时不致使避难层地面温度过高,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在设计时应注意的是,各种设备、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既方便设备的维护管理,又可使避难层的面积完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4.避难层的安全疏散

  为保证避难层在建筑物起火时能正常发挥作用,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其上、下层应错位或断开布置,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同时,使上、下层楼梯间不能相互贯通,减弱了楼梯间的“烟囱”效应。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第2款对通向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规定,“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

  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心理,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90min),照度不应低于1.00lx。(3lx)

  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6.3.1.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0.18 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2.0.19 应急照明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0 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2.0.21 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2.0.22 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

  5.通风与防排烟系统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6.灭火设施

  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设备

  避难层在火灾时停留为数众多的避难者,为了及时和防灾中心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病房楼,应在2层及2层以上各楼层设置避难间。避难间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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