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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四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7日]  【

第三节 建筑平面布置

  知识点: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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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知识点: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常压运行,没有安全隐患,故可以安装在任何地方,这几年燃油燃气常压热水锅炉发展非常迅速,绝大多数单位的采暖、洗浴都是采用了这种锅炉。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2-8)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章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9.3.16)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的方式;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建筑平面布置重点归纳

锅炉房变压器室

首层或地下一层
常负压地下二层

 

柴油发电机房

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消防控制室

首层或地下一层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内的消防设备 用房(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
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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