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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教材精讲:第二篇第三章第一节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3日]  【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单层、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称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重难点:按使用性质分类

  按建筑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农业建筑。

  (1)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根据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又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2)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1)民用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根据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又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备注: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医疗建筑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换个思路理解,就是大于24米的二层及以上的。

  【习题·案例】某建筑由2栋单体建筑组成。其中,A栋建筑地上自然楼层层数为16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600 m2,首层至十层每层层高均为3m,十一至十六层每层层高均为3.3m,首层和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三至十六层为住宅,建筑屋面为坡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0.1m,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0.0m)至其檐口、屋脊的高度分别为49.9m、52.1m。

  B栋建筑地上自然楼层层数为16层,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200 m2,每层层高均为3m,首层至三层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四至十六层为住宅,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一0.1m),建筑首层室内地面(标高±0.Om)至建筑屋面面层的高度为48.1m,局部突出屋顶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均采用平屋面,建筑屋面面层至辅助用房屋面面层的高度均为2.2m,总面积为320m2)。

  『答案解析』

  【注释】建筑高度H=H1+(1/2)H2

  A.O.1 图示1 坡屋面建筑剖面示意图

  问:

  1.请确定以上两栋建筑的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答:1.A栋建筑的建筑层数应为17层,B栋建筑的建筑层数应为16层;A栋建筑的建筑高度应为51m,B栋建筑的建筑高度应为50.4m。

  A计算过程 H=H1+1/2H2    B计算过程

  H=49.9+1/2(52.1-49.9)   H=48.1+2.2+0.1

  H=49.9+1/2(2.2)      H=50.4

  H=49.9+1.1

  H=51

  A栋建筑属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B栋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根据住建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住宅楼的层数计算作出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中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A.0.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A.0.2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答疑版精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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