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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教材考点:第三篇第十三章第三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3日]  【

第三节 系统检测与维护

  知识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测与维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一、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前应对照图纸检查工程中各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系统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及相关设备的接线、安装位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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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现场检测包括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标志牌等组件的检测、系统功能测试及系统供配电检查,系统检测前要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检测项目

  1.标志灯具的颜色、标志信息应符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的要求,指示方向应与设计方向一致。

  2.使用的电池应与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

  4.连续3次操作试验机构,观察标志灯具自动应急转换情况。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项目

  1.照明灯具的光源及隔热情况应符合要求。

  2.使用的电池应与有效证明文件相符。

  3.状态指示灯应正常。

  4.连续3次按试验按钮,标志灯具应能完成自动转换。

  5.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安装区域的最低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安装光源与电源分开设置的照明灯具时,灯具安装位置应有清晰可见的消防应急灯具标示,电源的试验按钮和状态指示灯应可方便操作和观察。

  (三)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检测项目

  1.检查安装场所应符合要求。

  2.供电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其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输出线路、分配电装置、输出电源负载应与设计相符,且不应连接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无关的负载或插座。

  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

  9.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检测项目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3h)。(《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6.3.7.5应急照明控制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的工作。

  (五)系统功能检测项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控制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4)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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