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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燃烧

来源:考试网  [2017年2月5日]  【

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燃烧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着火和爆炸。

  (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称为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着火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燃烧现象。

  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由于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习惯上称为引燃。

  2.自燃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包括化学自燃(常温下依据自身的化学反应发生的)和热自燃(混合物加热到某一温度时自动着火)。

  (二)爆炸

  爆炸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气在瞬间发生的剧烈膨胀等现象。爆炸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爆炸点周围发生剧烈的压力突变,这种压力突变就是爆炸产生破坏作用的原因。作为燃烧类型之一的爆炸主要指化学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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