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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分析: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4月18日]  【

  (五)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情况

  该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了全年员工的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员工全经上岗前消防培训,每半年组织对员工开展一次培训教育。同时,该单位还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通过演练来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分析预案漏洞,并进一步完善预案内容。

  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中,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要求

  (六)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情况

  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的频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规定: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2、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3、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该购物广场营业期间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日营业结束后组织防火检查,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抽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和巡查记录归口存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处置,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整改措施,落实人员、经费和整改时间。并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分析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内部消防检查情况,部署今后的消防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并保证全天24小时内均有双人值班。

  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要求。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每月一次,现该单位每季度一次,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各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该购物广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物业部统一管理,建立了管理台账,张贴明显标识,建筑消防设施与有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每年开展1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面维护保养和检测。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保内容和周期,并且每日开展1次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该单位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用火的管理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该购物广场内禁止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施工作业用火、动火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指导进行。

  该单位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九)针对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奖惩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该购物广场根据消防工作奖惩制度,通过平时的检查和考核,评定员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对员工消防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奖惩,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符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奖惩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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