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当前位置:考试网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资格中级 >> 法律法规 >> 辅导资料 >> 文章内容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讲义:第十八章第二节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11日]  【

  第二节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

  (二)金融犯罪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金融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三)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是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的总称,侵犯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如果某种金融行为并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则该种行为就不可能构成金融犯罪。因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金融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就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金融犯罪的主体,也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为真币。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他种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于等。不过,使用应指使假币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如将假币作为资信证明给别人查看,应不属于本罪中使用的范畴。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币罪不以使用目的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通关攻略:[2019年银行从业(中级)考试题库

2019年银行从业中级短时取证班送VIP题库通过比达90.86%
教材精讲班+考点强化班+模考预测班+习题班+历年实战考题班,助力短时取证!扫描二维码或直接咨询

  (二)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一种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另一种是行为人虽然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了争揽客户,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来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的程序、形式等有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等,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1 2
责编:jianghongying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