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体系的安全保障
通常认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这里主要介绍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贷款人的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不同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
(二)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当一国支付体系中断出现支付危机、存款机构的流动性不足或出现挤提时,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有助于稳定存款人信心,避免由个别机构倒闭而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因管理不善出现清偿力危机而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但应减轻单个金融机构失败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所以,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援助。对于出现清偿力危机,则表明银行已经濒临破产倒闭,一般不应施以救助。
在实践中,由于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中央银行必须在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之间权衡,也要在防止恐慌、获得金融稳定的收益与提供救助所产生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由于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防止道德风险,一般都采取惩罚性的利率。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提供紧急贷款弥补金融机构临时流动性缺口、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等方式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目的。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投保机构。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保险币种。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5.被保险存款的赔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了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金融安全网,建立起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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