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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证中级法律法规考点试题: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20日]  【

  一、信托的变更与终止考点内容

  信托的变更

  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指在不变更作为信托财产权利性质的情况下,保存、利用或者改良信托财产的行为。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而取得的财产是指通过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物,即包括天然果实,或者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利息、土地款、租赁等在内的法定收益。

  关于信托财产的运用,作为法律用语,它包含在管理这一概念之中。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如用信托财产(金钱)买入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卖证券而取得的股利等。

  信托财产的处分,是指作为信托财产的物体或者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变卖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对价收入、利用信托财产买入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借贷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债权等。

  信托的终止

  1. 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即自益信托时,信托设立以后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信托因此而终止,信托财产归为委托人的遗产。另外,委托人被宣告破产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因为委托人本身是唯一受益人,所以身为受益人的委托人享受所有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即丧失作为委托人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同时,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主体也随之消失。同样,当法人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的情形时,信托设立以后,该法人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信托终止,该法人必须进行清算,信托财产列入其清算财产。

  与此相反,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十五条)。但是,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的,其受益权被归入遗产(自然人时)或者清算财产(法人)之中。

  2. 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第十六条)。因为受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而信托终止时,受托人的遗产和清算财产只能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以,信托财产不可以作为受托人的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也不可以作为其清算财产。同样,当法人为受托人时,该法人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致使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不可以作为其清算财产。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存在的,所以根据它的这一特性,可以说信托财产具有强烈的独立性。

  二、信托的变更与终止考点试题

  12.(多选)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A.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B.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C.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D.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答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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