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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2016年6月27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试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考试专家委员会宗旨是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行为,完善银行业专业人员行业从业标准,为银行业专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四条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信自律、为民利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考试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推进资格考试的制度化建设;

  (二)确立资格考试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三)研究审定银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四)完成协会、研修院和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诺遵守本规则,均可申请加入考试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专家委员会申请,经过专家委员会会议审定批准,即可成为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主要由协会会员单位分管人力资源或教育培训工作的副行级(含)以上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协会轮值主任单位推荐副行级(含)以上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轮值担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考试专家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本规则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组成(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考试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考试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全体会议的召开:

  (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幕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二)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考试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全体会议的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根据需要,全体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五章 考试办公室

  第十八条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考试办公室设在由协会独家发起成立的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以下简称“研修院”)考试服务部。

  第十九条考试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展资格考试的各项实施工作,包括制度建设、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大数据分析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国内外沟通、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组织制定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七)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考试专家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协会和研修院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考试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资格考试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考试专家委员会经费的管理:

  (一)考试专家委员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考试相关的工作。

  (二)考试专家委员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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