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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重点讲义:第七章第一讲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29日]  【

  一、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内容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和个人客户(公民(自然人))。

  (1)公民(自然人):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从范围上讲,公民的范围小于自然人的范围。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以下规定: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了如下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法人成立的要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第三,事业单位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第四,社会团体法人。

  (3)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3.民事代理制度。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4)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书面或口头)。

  ●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5)代理的法律责任(了解)

  第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第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

  ●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的合同

  签订的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拒绝履行的权利)。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1)违约金责任;(2)赔偿损失;(3)强制履行;(4)定金责任;(5)采取补救措施。

  【例题·单选题】甲和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9年2月5日交货,乙应于2月20日付款,1月底,甲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无力付款,于是未按期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的原理,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三)《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l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修订)。

  ● 《商业银行法》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两种:

  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

  ●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做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资金安全为第一要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第二,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流动性资产是指在1个月内能够变现(收回来)的放款和国债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在1个月内要偿还的负债。

  第三,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分业经营的原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了解)

  【例题·单选题】有权设立商业银行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

  C.国务院

  D.银行业协会

  『正确答案』B

  (四)《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调整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监管目标

  ①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②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经批准不得少于两人。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例题·多选题】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是( )

  A.为国家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B.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

  C.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D.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

  E.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正确答案』BCDE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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