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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问答解析(9)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27日]  【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问答解析(9)

  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建项目贷款必须审查哪些主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

  2、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六项机制”具体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行应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 、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3、银监会要求,哪些大额贷款应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1)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2)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融资。

  (3)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融资。

  (4)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融资 E、当商业银行认为单一企业、单一项目或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的融资。

  4、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1)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

  (2)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条件,加强借款人的资格管理。

  (3)严格房地产企业资信审查,防范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

  (4)加强监管,加大违规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金融企业可以认定为呆账的条件有哪些?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动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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